无故损坏该会所大理石垃圾桶

  本网讯 40岁的刘某是个驾驶员,性格比较急躁,经常与妻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。去年下半年,刘某又与其妻发生了矛盾,妻子去滨海县城某足艺会所上班后,刘某在家一个人喝着闷酒,后越想越生气,便来到妻子上班的场所又和她发生争吵。为泄愤,无故损坏该会所内液晶电视1台、电脑显示器1台、花盆4只、包厢门1扇、消防栓4只、大理石垃圾桶1只等物。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损坏财物合计价值6320元。案件后,刘某和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,一次性赔偿了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00元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,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,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近日,滨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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